《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 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9-07-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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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实施方案》的背景

2014年,省政府出台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要求“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市县(区)两级落实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督查力度,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之一,省政府也将此项工作列入各级地方政府全年工作目标考核之中,此项工作也关系到我市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进一步巩固。

2019年1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2号),明确要求“各市县政府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市县可结合实际对基础养老金予以倾斜”“各市县也要相应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各市县也要加大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补贴力度”。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市政府安排市人社部门牵头对我市各县区的情况进行了摸底和测算,在具体调研和参考其它市州做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重点内容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一是落实市县级基础养老金。在国家和省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上,结合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涨幅、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各县(区)60-64周岁参保城乡居民落实不低于5//月的县级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落实不低于10//月的县级基础养老金其中白银区、平川区的县级基础养老金费用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各承担50%;会宁、靖远、景泰三县的县级基础养老金费用全部由县级财政承担以上标准201971日起执行。市县两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提高市县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条件的县(区)可加大对县级基础养老金的投入,基础养老金增长后不得降低标准。二是落实高龄补贴。高龄补贴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之一,凡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均可享受对应年龄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龄补贴,区别于其他老年人补贴,两者不冲销、不抵扣。9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中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每人每月25元;有条件的县(区)可对65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给予适度补贴,所需资金由级财政承担。三是落实缴费年限养老金。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县(区)可加发县级缴费年限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县级缴费年限养老金确定后不得降低标准。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落实国家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要求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之前提出下一年度县级基础养老金提标方案,制定详细的风险评估报告,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其中白银区平川区要同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在原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12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起,将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2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增加2500元和3000元两个缴费档次;从2020年起,将全市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300元。今后将视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适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切实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建立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城乡居民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对选择400元及以下、500元至2000元、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分别给予30元、60元、90元的省级财政补贴。对选择400元及以下、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分别给予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的县级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要求有条件的县(区)加大县级缴费补贴力度,县级缴费补贴增长后不得降低标准。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应保尽保,切实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五)落实困难群众各项参保帮扶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保留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由县区政府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代缴全部最低档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计划生育“两证户”代缴部分最低档次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不得随意降低代缴标准。

(六)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各县(区)严格执行《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办法》,按基金预算支出数留足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村干部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后,在当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个人缴费收入资金(包括个人缴费、各级财政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利息收入)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推动基金省级统筹运营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对不按时上解基金,影响结余基金投资运营,造成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收益受损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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