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小知识——伤残待遇

发布时间:2026-01-04 16:03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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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伤残待遇是伤残职工生活的关键保障,也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社会保险待遇之一。

伤残待遇以劳动能力鉴定为依据,即职工发生工伤经医疗机构治疗后不再需要继续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从社保基金支付相应待遇。下面我们来看看相应待遇的支付标准吧!

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都可以享受,标准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是伤残津贴,1-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5-6级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支付,标准分别为70%、60%。

三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10级由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还能领取由社保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以上所说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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