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GSD0101/2021-01586 生成日期: 2021-06-16
文       号: 关键字: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单位
所属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6-16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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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银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是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历来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都十分重视。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就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了总体部署。机构改革后,国家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多次就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在去年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目标责任考核中,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升全市应急救援能力水平,有力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要求,参照全国其他地方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全省新型应急管理体系的意见》(甘办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三、《办法》规定我市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有哪些?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功能定位分别是什么?
  我市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驻本市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省在银企业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救援专家队伍,驻银解放军、武警、预备役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单位和各类企业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组织注册成立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其中,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是应急救援的支撑力量;驻银解放军、武警、预备役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基层单位和各类企业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社会组织注册成立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四、应急救援队伍由哪些单位负责指导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导协调,普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基础信息数据库,优化应急救援力量规划布局,加强联系沟通,全面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具体负责指导队伍日常管理、教育培训、技能训练、规划建设等工作。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调度机制,畅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和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机构与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渠道,保证在综合演练和紧急突发情况下应急救援队伍能随时调得动、拉得出。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相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对督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五、应急救援队伍如何调动?
  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机构统一指挥调度本级政府及部门(单位)管理的应急救援队伍。发生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需要跨县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由所在县区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相关主管单位实施调动。特殊情况下,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可直接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如调动的队伍属于省级以上救援队伍的,要向省应急厅进行报备。
  六、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哪些工作制度?
  一是值班值守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二是应急响应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三是培训演练制度。在组建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四是事项报备制度。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将本队伍人员状况、装备配备、战备训练、应急救援等重要事项定期向所在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七、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如何组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辖区内各类应急资源依法组建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职工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八、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演练如何补偿?
  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预备役、民兵救援队伍除外)根据救援命令、指令或者请求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所耗费用按照规定获得补偿,包括人工劳务费、食宿费、装备材料费、交通补助、通信补助、保险费等。补偿费用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明确责任单位的,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根据市、县区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参加应急演练、技能比武的费用由队伍自行协调解决。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预备役、民兵参与救援费用事宜按照其队伍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九、应急救援队伍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一是救援勤务保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事发地政府应当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服务保障。二是队伍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救援队伍教育培训、应急演练、装备更新和救援补偿。三是道路通行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四是保险制度保障。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五是优待抚恤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抚恤、特殊津贴等待遇。六是工作纪律保障。对应急救援单位未做好应急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导致应急救援行动延迟、应急处置失当或事态扩大的;或不服从调动,不参加应急演练,不配合应急救援行动,贻误抢险救援时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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