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00000000000000/2023-00002 生成日期: 2023-10-23
文       号: 关键字: 储备,蔬菜,企业,投放,市
所属机构: 白银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甘肃,市粮食和储备局
白银市市级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粮食和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3-10-23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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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市级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冬春蔬菜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冬春蔬菜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提高市场应急保供和调控能力,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95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冬春蔬菜储备(以下简称“蔬菜储备”),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冬春季节保障市场供应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应急供应的蔬菜。

第三条  蔬菜储备主要以大白菜、土豆、绿萝卜、胡萝卜、洋葱、圆白菜等耐储存、易周转、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品种为主,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市场需求和储备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蔬菜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蔬菜储备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各司其责,监督管理。承储企业负责收储、投放、调运等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储备规模;根据蔬菜价格及市场波动情况提出储备投放计划。配合做好蔬菜储备收储、动用、投放、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蔬菜储备的收储、验收、投放等行政管理工作。确定储备企业,按照下达的储备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按照动用指令组织动用投放。对储备蔬菜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蔬菜储备费用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配合做好蔬菜储备收储、动用、投放、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蔬菜储备的收储、投放、调运等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履行蔬菜储备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蔬菜储备计划执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紧急动用时,按照要求无条件保质足量迅速投放。

第三章  计划

第十条  蔬菜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按照全市城镇人口每人每天消费0.5公斤、不低于7天的消费量确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市下达的储备规模,落实储备计划。

第十一条  蔬菜储备实行阶段性储备。原则上每个储备期为4个月,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储备期分为三个阶段:11月15日至次年1月15日为第一阶段,1月16日至2月15日为第二阶段,2月16日至3月15日为第三阶段。蔬菜储备分阶段保持储备常量,按照储存量2:5:3的比例每阶段到期自动解禁。即:第一阶段末解禁总储量的20%;第二阶段末解禁总储量的70%;第三阶段末全部解禁。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按照储备合同,组织实施收储工作,并及时报告收储计划落实情况。

未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拖延执行蔬菜储备合同

第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蔬菜储备计划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省、市要求执行。

第四章  储  存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蔬菜储藏、经营的企业;

 (二)在白银市境内有蔬菜保鲜库,库区周边无污染源,交通便利;

 (三)有相应规模的销售网络和市场投放能力,能够承担市级蔬菜储备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未被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蔬菜储备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蔬菜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蔬菜储备在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月统计制度,储备期内每月2日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上月《蔬菜储备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完成蔬菜储备收储任务后,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承储企业入库的蔬菜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储备期内在不启动政府储备动用、投放的情况下,蔬菜储备可参与企业经营周转,承储企业必须保证承储数量充足。蔬菜储备轮出后,承储企业必须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及时补库。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蔬菜储备数量真实、品种和质量符合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蔬菜储备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储备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储备品种,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

第五章  动  

第二十三条  蔬菜储备动用权属市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蔬菜储备动用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品种、数量计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一)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突发事件;

(二)蔬菜市场供应异常波动或蔬菜价格异常上涨;

(三)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的动用指令,组织蔬菜储备投放;承储企业按照动用指令,及时组织运输及投放工作,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政府储备动用指令。

第六章  投  放

第二十六条  蔬菜储备的投放,是指出现本《办法》第二四条(二)、(三)的情形,为保障民生消费需求而投放蔬菜储备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蔬菜储备投放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核定,原则上应当低于当地市场同期同类同品质蔬菜价格。

第二十八条  蔬菜储备的投放要设置销售专区或专柜,投放点悬挂、张贴统一标识,公示品名、价格及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九条  蔬菜储备投放期间,要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或变相高价销售,确保消费群体直接受益。

第七章  补 贴

第三十条  蔬菜储备的补贴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保障储备、核定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按每个储备期、每吨500元的标准进行包干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在收储、投放蔬菜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贷款利息、仓储、装卸、运输、损耗以及投放时产生的价差等。

第三十一条  蔬菜储备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第三十二条  蔬菜储备补贴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制定产出、效益、质量及预期效果等绩效目标,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三条  蔬菜储备的收储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解决。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储备蔬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联合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蔬菜储备动态等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储存的蔬菜储备进行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储企业所在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对在本县区储存的蔬菜储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蔬菜储备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减储备费用补贴、终止储备合同直至取消承储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政府储备损失的,应当依照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级蔬菜储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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