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中院:“一函”解“两案”,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让“一赢”变“多赢”

发布时间:2024-04-10 09:04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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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一手连接着群众利益,一手连接着政府职能,是衡量法治进步的重要“晴雨表”。怎么才能让行政诉讼争议得到实质化解,不仅考验法官的专业素养,更考验法官的社会治理能力。近日,白银中院行政庭庭长赵峰通过向行政机关发出一份《行政诉讼争议协调化解建议函》,让2件持续10多年的行政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十几年了,我们的房屋征收补偿款终于有了一个说法。”
2024年2月6日,在白银中院行政庭庭长赵峰的主持下,杨氏两兄弟与某市政府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历时14年的征收补偿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9年,杨氏兄弟的房屋被某市政府列入拆迁范围,由甘肃某房地产公司组织实施拆迁,虽然杨氏兄弟的房屋已被列入拆迁范围,但因补偿款数额与征收单位达不成一致意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也就一直没有签订。眼看着别人已经住上了新房,自己的房屋征收补偿还遥遥无期,心急如焚的两兄弟多次找到某市政府协商,但因补偿款数额等多种原因,双方一直没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奈之下,两兄弟将某市政府诉至白银中院,分别要求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6659628元和3686817元。

案件到了赵峰手中后,她认真查阅了卷宗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摆在她面前的是两个难点:一是这个纠纷时间跨度长,需要调取的证据多,另一个是补偿主体应该如何确定的问题。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赵峰在开庭前与某市政府进行了多次沟通。
“我们市政府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先后多次给原告做工作,但他们提出的补偿数额过高,与负责拆迁的单位达不成协议,不利后果应该由他们自己负责。”
“我们政府也多次向负责拆迁的某房地产公司发出了《督促函》,但这个公司现在经营非常困难,确实无力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某市政府的相关负责人这样解释道。
在反复的沟通交流中,赵峰对案件的事实也更加清晰。其实,房屋补偿款迟迟不能到位,这里面还涉及一个法律规定变化的问题。在2009年房屋拆迁时,适用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到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征收补偿的适用范围、主体、法律关系等均发生较大变化。本案中,涉案拆迁房屋的补偿费用原来由受让土地的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但根据现有规定,征收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政府认为应该由原拆迁单位负责征收补偿,拆迁单位的理由是现在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征收补偿款,并根据现行规定应该由政府进行征收补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你们市政府才是征收主体,应该对原告房屋做出补偿。”
“现在只剩下两个原告的房屋没有补偿,在断电断水的情况下,他们也无法正常居住使用。”
“两个原告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现在有着合理预期,政府应该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这个事情。”为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赵峰多次与市政府有关负责人沟通交流。
为了推进工作,经过合议庭研判,白银中院随后向该市政府发出了《行政诉讼争议协调化解建议函》,在函件中阐明了案件争议法律关系,并对被告可能由此承担的败诉风险做出了风险提示。
收到《行政诉讼争议协调化解建议函》后,该市政府非常重视,组织相关法律专家进行了认真研判,认为法院提出的建议函客观公正,遂主动与法院联系,请求法院主持与原告协商,最终,该案以杨氏兄弟分别与市政府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圆满化解。
行政诉讼争议协调化解建议函是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升依法行政水平采取的重要载体。近年来,白银中院行政庭通过向有败诉风险的行政机关发放行政诉讼争议协调化解建议函的方式,既及时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实现了“一赢促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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